iPad訴訟:蘋果的“低級錯誤”?
對此,深圳中院的一審判決認為,深圳唯冠與臺灣唯冠是不同的獨立法人單位,授權訂立商標轉讓合同以及最終訂立合同的只有臺灣唯冠,因此駁回了蘋果和IP公司的訴求。
在2月29日的二審中,蘋果和IP公司的委托代理人、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矯鴻彬稱,深圳唯冠參與了iPad商標談判的過程,只是最后以臺灣唯冠作為簽訂協議和收款的主體,并稱此舉是為了逃避債權人的監管。
提到此不得不回溯整個iPad商標轉讓交易的過程。綜合一審判決書和二審雙方提交的證據等材料,揭示的大致脈絡是:2009年8月,IP公司的員工Jonathan首先與唯冠英國子公司的員工TimothyLo接洽,提出購買所有唯冠IPAD商標的意向;TimothyLo隨后讓其與唯冠的中國同事直接溝通;2009年10月22日,一個叫做“HuiYuan”的人,以深圳唯冠的郵箱系統與IP公司繼續溝通,并表示愿意接受3.5萬英鎊的報價;HuiYuan此后還向IP公司確認了擬轉讓商標的“所有已注冊國家的證書副本”。
對于HuiYuan,一審判決認為:沒有證據證明其對應于哪個自然人,即使HuiYuan是深圳唯冠的職員,但是原告也沒有提交任何有關深圳唯冠授權其處分商標的證據。
原告在二審中舉證認為,HuiYuan確有其人,中文名為袁輝,是深圳唯冠的法務專員,其與IP公司通過大量電子郵件往來,就商標買賣范圍、價款達成一致,已構成合同法規定的邀約承諾。
蘋果、IP公司的代理人據此認為,袁輝與IP公司的郵件往來本身已經構成合同的要件;同時稱,這也表明臺灣唯冠與IP公司簽訂的交易合同,對深圳唯冠具有約束力。
當然,深圳唯冠對此并不認同。深圳唯冠的委托代理人、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才元反駁道:袁輝使用了深圳唯冠的郵箱,但談的是臺灣唯冠的事情,有違常理;而且郵箱本身只是企業業務往來便利的工具,不能被認為是法律上獲得授權的證明。
他還例舉雙方往來的多個郵件稱,袁輝在郵件中有清晰的提示:除非有另行證明或授權,郵件的內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場。
肖才元通過例舉雙方往來郵件稱,IP公司在郵件中曾多次作出“要求簽署書面協議”、“準備書面協議”、“準備了簡單協議,要求授權簽署”等表述,因此原告代理人將郵件往來內容視為合同,是違背事實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