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,唯冠旗下的唯冠臺北公司在多個國家與地區分別注冊了iPad商標。
2001年,唯冠國際旗下唯冠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在中國內地注冊了iPad商標的兩種類別。
2006年,蘋果公司開始策劃推出iPad時發現,iPad商標權歸唯冠公司所有。2009年,蘋果公司與唯冠達成一項協議,唯冠臺北公司將iPad全球商標以3.5萬英鎊價格轉讓給蘋果。
但唯冠深圳方面表示,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并沒有包含在3.5萬英鎊的轉讓協議中。而且,深圳唯冠才是iPad商標權在中國內地的擁有者,唯冠臺北公司沒有出售權力,所以iPad的中國內地商標權不屬于蘋果。
為此,蘋果公司和英國IP申請發展有限公司(下稱IP公司)將“深圳唯冠”告上法庭。蘋果公司一方訴稱:2009年12月23日,唯冠國際CEO和主席楊榮山授權麥世宏簽署了相關協議,將10個商標的全部權益轉讓給英國IP公司,其中包括中國內地的商標轉讓協議。協議簽署之后,英國IP公司向唯冠臺北公司支付了3.5萬英鎊購買所有的iPad商標,然后英國IP公司以10英鎊的價格,將iPad商標的所有權益轉讓給了蘋果公司。
兩原告請求法院判令注冊號1530557“iPad”、注冊號1682310“iPad”商標專用權歸原告所有,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商標權屬調查費、律師費所損失人民幣400萬元。
2010年4月19日,深圳中院于受理該案,并于2011年2月23日、8月21日、10月18日三次開庭審理。
2011年12月,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:駁回蘋果公司及IP公司的訴訟請求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.56萬元,由兩原告承擔。唯冠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勝訴。
一審判決認為:原告要商業獲取他人商標,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,應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,與商標權利人訂立商標轉讓合同,并辦理必要的商標轉讓手續。而本案商標轉讓合同系原告IP公司與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,且與被告之間的表見代理亦不成立。故,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予以駁回。
2011年12月,唯冠公司代理律師肖才元表示,唯冠公司已開始在廣東地區對蘋果授權經銷商提起訴訟,要求蘋果經銷商停止侵權停止使用iPad商標。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、惠州市中院已分別受理案件。最終,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蘋果“iPad”商標侵權的判決,蘋果公司一審敗訴,唯冠勝訴。
2012年2月7日唯冠科技代表律師馬曉東表示,唯冠科技已向上海法院提出申請,要求發布蘋果iPad禁售令。法院在接到申請48小時后就會做出決定,是否頒布禁令。
2012年2月10日。深圳唯冠公司起訴美國蘋果公司iPad商標侵權案一審宣判:蘋果公司敗訴,法院頒布蘋果iPad 2禁售令。國內多地區工商局接到相關律師函,調查侵權iPad。
工商查扣iPad的法與理
依《商標法》第53條,商標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,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。但畢竟,侵犯商標權是侵犯私權,應由當事人協商解決,或者通過民事訴訟解決。
工商部門開始對蘋果公司“違法”使用iPad商標執法了。目前全國多地工商部門已介入調查,其中石家莊等地的iPad已被工商部門查扣。這讓蘋果公司與唯冠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的“iPad”商標權之爭,進一步升級。
老說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不好,突然工商對蘋果嚴格執法,還真是讓人一下子難以接受。